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
章 程(草案)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
Hunan Black Tea Industri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HBTIDPA)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性质:由湖南依法成立,从事红茶产业及“湖南红茶”品牌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部门关心、支持“湖南红茶”品牌发展,弘扬红茶文化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和会员单位,指导全省红茶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湖南红茶”品牌资源整合,打造省级“湖南红茶”知名品牌,做大做强湖南红茶产业。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湖南省茶业协会,并接受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南路路肇家坪1号。
第二章 职责任务及服务内容
第七条 职责: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文化为支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提升质量效益为目标,以会为平台,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创新产业核心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和品牌营销机制,创建“湖南红茶”省级公共品牌,整合市县地域公共品牌和企业红茶品牌,做大做强我省红茶产业,打造湘茶特色“名片”,扩大湘茶出口,加快千亿产业建设步伐,为助农增收、乡村振兴、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任务:
(一)打造“湖南红茶”湖南红茶公共品牌。“湖南红茶”茶叶品牌,作为全省红茶公共品牌与一级商标,与市县区域公共红茶商标、企业商标共同组成三级“母子”红茶商标体系。通过“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产品包装、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准入机制、统一市场门店形象”,逐步实现全省红茶使用“湖南红茶”作为统一的公共品牌。
(二)构建“湖南红茶”标准体系。按工夫红茶、红碎茶两个大类,从种苗、基地、采摘、加工、包装、贮运、销售、出口、管理等环节制定“湖南红茶”加工技术标准和产品系列标准,并进行推广实施。
(三)壮大提升“湖南红茶”龙头企业。改造新建一批红茶初、精制加工厂,做大做强一批红茶龙头企业,发挥红茶产业引领作用;支持“湖南红茶”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产业集团,推动1-2家大型企业集团上市。
(四)强化“湖南红茶”市场宣传拓展。组织开展“湖南红茶”品牌宣传推介,推进“湖南红茶”网上营销和线下品牌店建设,组织“湖南红茶”品牌企业参展参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湖南红茶”市场覆盖率;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湖南红茶”品牌茶出口。
第九条 服务内容:
(一)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分析和发布行业动态,举办“湖南红茶”品牌发展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及经验交流会,为会员单位生产经营、市场开拓提供积极有效信息。
(二)开展举办各种形式的“湖南红茶”生产、加工、营销、品牌、文化、质量提升等专项培训。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湖南红茶”产品体系认证工作,强化“湖南红茶”品牌运营监管。
(四)与其他同类会、团体之间资源共享,加强学习和交流,丰富产业发展与品牌打造经验。
(五)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六)表彰品牌建设成果突出的会员企业、个人,表彰奖励品牌建设成功的优秀项目、案例。
(七)编辑出版发行《湖南红茶》周报(或杂志),创建运营“湖南红茶”频道和“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官网。
(八)设立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顾问和专家委员会,为红茶资源整合、品牌建设提供支持,增强为会员、为产业服务实力和能力。
第三章 会员及权利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凡我省境内的有一定规模的国营、私营企业红茶生产经营企业,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茶叶经济组织,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支持“湖南红茶”品牌发展,在社会有良好声誉,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茶叶主管部门和协会联合推荐、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红茶产业及品牌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有志为发展“湖南红茶”品牌服务的茶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茶文化工作者,积极推动“湖南红茶”品牌建设的专业人士等,提出申请,由所在市县茶叶主管部门和协会或本会两位正副会长、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意愿;(3)在湖南红茶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规模;(4)愿意遵守“湖南红茶”品牌使用管理办法;(5)积极参与、配合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6)能够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资料;
(二)经所在市县茶叶主管部门、协会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订阅会出版的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所在市县茶叶主管部门、协会的工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离开本会,应履行相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聘请名誉会长、专家、首席专家;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日常事物研究决策采取会长联席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正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会长、秘书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因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需要研究商定,经部分正副会长同意,也可以适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聘请顾问、专家团队,会长代表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顾问、专家团队报告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及其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包含会员会费和“湖南红茶”品牌使用管理费。
(一)不使用“湖南红茶”的会员:理事会员1000元,副会长每年2000元。
(二)授权使用“湖南红茶”商标的单位:理事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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