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商标权属于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为整合资源、打造“湖南红茶”省级红茶公共品牌,做大我省红茶产业,由省内重点龙业、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作为发起人,发起成立“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秘书处设在省茶业协会,并在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领导、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民政厅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湖南红茶”品牌运行工作。
第三条 “湖南红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必需为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的成员。
第四条 为了促进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成员红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批准手续后,均可使用“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
第二章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使用“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商品品质标准报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备案,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制定发布。
第七条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成员使用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程序与手续:
1、向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递交“申请‘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使用报告”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附件;
2、由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评定核查,出具审核意见;
3、申请领取《“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使用证》;
4、申请领取“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标识;
5、按章程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 “湖南红茶”品牌授权使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年度总结等活动;
4、对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参与制定“湖南红茶”年度和阶段性发展战略;
6、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九条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管;
2、维护“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
3、接受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4、“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标识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
5、其他义务(由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制定做出)。
第四章 “湖南红茶 ”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是“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持有者和管理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会成员对《“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湖南红茶 ”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湖南红茶”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接受群众投诉,督促成员进行整改。对授权使用期间成员出现被行业主管部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通报批评或生产销售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将终止授权。
第十一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行业管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变化时,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应当报告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并通过湖南省茶业协会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二条 非湖南省促进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成员在使用该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时违反本规则,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由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维护、续展事宜,印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公共品牌(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湖南省茶业协会和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首批使用“ 湖南红茶”公共品牌(证明商标)的成员名单: 附后。
湖南省红茶产业发展促进会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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